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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:
1
.《房屋所有权证书》和《土地使用权证书》或《房地产权证书》原件。
2
.买卖双方身份证(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,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)。
3
.国有、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,合资、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。
4
.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、法院裁定书、协助执行通知书。
5
.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《房地产买卖契约》。
6
.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(需签名盖章)。
7
.若委托转让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转让委托书(有单位鉴证,涉外人员委托人不在现场签委托的需公正),受托人身份证(卖方)。
8
.交易所张贴的交易通告书(时间五天)。
9
.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(买方并盖章)。
10
.若委托房地产权登记的需提交房地产权登记委托书(涉外人员需公证,单位房应有法人委托书及相关资料)(买方)。
11
.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地产《评估书》。
12
.原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,发票原件(计地价用,无原件的可到登记机关档案馆复印加印章证明)。
13
.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(买方)。
14
.上述房地产为共有人或夫妇的,应提交夫妇身份证、结婚证和共同签字的委托书。
二、
转让房地产权证交纳的税费有:
1. 营业税: 5.5%
按评估价计(卖方)。
2. 交易费: 1%
的成交价(买卖双方各付一半)。
3. 契 税: 3%
的成交价 [
未交纳的由买方付(含单位购房) ] 。
4.
个人所得税:有利润的按评估价的 2% 计
[
属企事业单位或卖价(指评估价)低于原购买价的免收
] 。
5.
土地增值税:按评估价的 0.7%
计(该房地产居住超五年的免交,居住未满五年的个人要交纳,单位免交)。
6. 测绘费: 50m 2
以下 112 元, 100m 2 以下 160 元, 200m 2
以下 208 元, 200m 2 以上每增加 100 m 2 收
48 元(买方)。
7.
办证工本费:每证 3 元。
8. 补交地价: 1990
年至 1992 年 6 月为 94 元 / m 2 , 1989 年
12 月之前为 142 元 / m 2 — 800 元 / m 2
(大概)。
9. 土地管理费: 8
元 / m 2 (补交地价者免交)。
10
.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费 100
元,房产登记费 70 元。
三、
目前房地产交易税减免哪些:
财政部、国家科务部局发出通知,从
1999 年 8 月 1
日起,对房地产市场的营业契
税、土地增值税等实行减免政策。
1.
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营业税按时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;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,暂减半征收契税;对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的收入,暂免征收营业税。
2.
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契税在
2000
年底予以免征优惠。空置的商品住房限于
1998 年 6 月 30
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。
3.
对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,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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